中国税务 2007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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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后原有的场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2006年将公司总部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原来的办公楼(我公司所有)租给另外几家公司使用,并约定土地使用税由这些公司共同承担。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我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我们则认为,公司搬迁后,原来的场地已经不再由我公司使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文件中指出“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且我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承担该税。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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