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28日 国税发[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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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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