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22日 国税函[2007]35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惟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