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8期 八面来风

纳税人基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

作者: 马存利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是公民财产向国家的转移,理应在宪法上对纳税人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和保护。从财产权视角来看,纳税人基本权利可分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前者体现的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后者体现的则是国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满足公民的生存需求。

社会契约论中的纳税人财产权

依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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