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1期 中国税务论坛

构建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

作者: 本刊特约评论员 安体富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税务部门是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税收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求税收职能的相应转变,实现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

实际上,我国的税务机关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定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职责。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全面规定了纳税服务的总则、内容、办税服务厅、考核与监督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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