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2007年8月30日 国税发[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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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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