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    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财企[2007]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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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 (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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