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7年 第12期 财税漫议

利益共生是长治久安之本

作者: 魏文彪 上一篇 下一篇

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等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税法精神和企业实际情况,此举得到了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的广泛欢迎和好评。据报道,京城至少有2万多户小企业将从这一政策中受益。

此次调整的动因之一是随着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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