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2期 论文摘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作者: 李嘉明 宛成钢 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一、“假外资”将减少

“假外资”指的是国内某些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走出国门,然后又以外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近几年包括我国香港特区在内的几个主要“国际避税港”(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开曼群岛和西萨摩亚)对我国的投资总额都居前列。其中我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分列第一、第二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对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提供免税或低税的优惠待遇,而且企业来自境外的投资所得不用回到居住国缴税,其税负主要产生于投资东道国的征税。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表示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1)也就是说,若按200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94.68亿美元的规模估算,2007年约有231.56亿美元是假外资。由于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统计数据能准确说明“假外资”的数量,但1/3“假外资”的估算应该能够成立。由于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对外资给予税率优惠,如“两免三减半”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优惠等,使得外资企业的税负远远低于内资企业。而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对于“假外资”来说,其承担的实际所得税税负将提高,税负提高必然会影响“假外资”进入我国的速度、规模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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