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3期 工作探索

分期收款销售纳税调整的演变和思考

作者: 王一舒 朱学义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分期收款销售是一种卖方先将货物交给买方使用,而货款由买方逐期分次缴付的一种销货方式,这种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给买方提供了信用,具有融资性质。由于其独特的销货特点,其销货毛利的确认方法一般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不同的毛利确认方法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纳税影响,产生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国际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在会计核算上的纳税调整

198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8号准则—收入》,第17条规定:“如果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无法有把握的预计最终可以收到款项,则收入的确认应予推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收到现金时确认收入才为恰当。在最终收款没有不定因素时,即使价款是分期给付的,也可以在销售时确认收入。”其附录第8条对分期收款销售作了进一步说明:“如果是分期收款补偿,应从售价中减去利息部分后,于出售日加以确认。其利息部分应根据卖主的应收款余额,按比例计算确认为收入。如果收取款项没有得到合理的保证,则在收到各期现金时,才确认收入。”该准则提出分期收款的毛利的确定应采用差价摊计法,在货物转移时,将现销价与分期收款销货价格总额进行比较,将销货毛利分成现销毛利(现销价-销货成本)和差价毛利(分期收款销货价-现销价)分别加以确认,即在货物转移当期确认现销毛利,而对于差价毛利采取分期确认。此种方法认为,现销毛利的收取是无风险的或风险不大的,而差价毛利才是分期收款销货中的主要风险,不能一次予以确认。《第18号准则》的颁发,使会计确认的毛利额与采用毛利百分比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发生了较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准则—所得税会计》中规定所得税纳税调整应采用收益表债务法,因此,每期的纳税调整数为分期收款毛利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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