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6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浅议欧盟国家环境税制

李云鹤 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已愈来愈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虽然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问题采取税收手段的国际组织之一,积累了许多环境保护和开征环境税收的宝贵经验。借鉴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对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欧盟国家的环境税收分为如下几类:1.对危害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如英国、意大利对柴油征收的消费税;芬兰、挪威、瑞典等国对化肥征收的消费税;挪威和瑞典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电池征收的较重的消费税等。2.对大气和水污染排放物的课税。如芬兰、瑞典等国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西班牙等国开征的氮氧化物税;德国的水污染税等。3.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如荷兰的噪声税;法国、瑞典等国对固体废物的课税;英国、芬兰的垃圾税等。4.资源税,即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使用的课税。如丹麦、芬兰对渔业和狩猎的课税;芬兰对砂石采掘的课税;法国对水资源开采的课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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