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8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调整酒类消费税的建议

作者: 郭梓楠 朱宝洲 单位:青海省税务学会 上一篇

酒和烟不一样,适度饮酒有利于健康;吸烟有百害而无一利。对酒类消费税应当“寓限于征”而不是“寓禁于征”。现在酒类生产经营的问题,一是中低档粮食白酒税负偏高;二是酒类过度包装愈演愈烈,造成资源浪费。而现行酒类消费税政策对此情况具有不合理性。从税负的角度讲,以全国最大的青稞酒生产基地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为例,按2006年降低后的20%和0.50元/斤的税率计征以后,税负在30%以上。而其中占销售量85%以上,每斤售价在5元以下的低档粮食白酒税负更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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