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对集团性经营公司避税的对策建议

作者: 曹民臣 何伟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集团性经营公司的避税途径和手段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现行税收政策在执行中有些不适应的地方,凸显了税收执法困境。本文通过对集团性经营公司避税主要途径的分析,从税收政策层面和加强征管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集团性经营公司避税的主要途径

一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避税一般发生在集团性经营公司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集团公司通过在集团内部人为控制定价,达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转让定价行为包括操控产品价格、调剂贷款利息、内部分摊服务费、利用配额费调节利润等。二是利用集团效应避税。集团性经营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等都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这些企业通常通过征税对象在集团内部的转移进行避税,如母公司从子公司转移资金(也称为“抽血”)、通过借款转担保免于缴纳营业税、利用房屋租赁混淆租金与管理费收入规避房产税、利用异地经营逃税等都是常见的形式。三是利用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获取利益。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又可得到一笔延期税收收益。四是利用管理层的收购和交叉持股进行避税。避税方式主要表现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实行管理层的收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通过相互交叉持股,进行关联交易。在集团企业内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交叉持股的双方比关联方更有动机在转移定价上做文章以降低税收。尤其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限额限制。这些规定可能会引发关联企业相互增资、循环增资浪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