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12日 国税发[200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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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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