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3期 特别策划

营业税重要政策调整分析

作者: 朱中元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

财税[2006]177号文件明确了建筑业营业税若干问题规定,纳税人需重点注意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签订书面合同且合同约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包含预收工程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规定付款日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该规定摒弃了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以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时间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也坚持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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