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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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钟税官:

2006年12月,我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有偿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方于2007年5月将土地交付给我公司,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证到目前为止尚未办好,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王中

王中同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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