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6日 国税函[2008]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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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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