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7月1日 财税[2008]7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