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11期 八面来风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建议及依据

作者: 李琴英 上一篇 下一篇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准备金的提转直接影响非寿险公司所得税税基。目前,由于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和保险行业监管规则的差异,使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计提口径不一,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实际税负和税收征管成本。在税收法规修订时,应充分考虑非寿险业的特殊性,允许非寿险业务各项准备金税前扣除,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和保证国家税收利益实现。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非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一般占其总负债的四分之一左右。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认可会计制度按精算方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做法,从而使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起来。笔者认为,应允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并不断改进精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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