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9月25日 财税[2008]13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