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8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论增值税法的立法体例

——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中心的构造

作者: 叶姗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增值税转型完成后,调整征税范围成为下一轮增值税制改革的重点。制定一部基于普遍性征税范围的增值税法,不仅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实践中是可行的。在不同行业分别设置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分税制改革确立的选择性征收思路,有利有弊。基于普遍性征税范围的增值税法体系之构造,核心在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商品与劳务两分基础上的复合税率结构及税额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起征点、零税率与免税税目等减免范围,有助于实现增值税公平分配利益的价值,但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关键词:增值税法,立法体例,征税范围,减免范围


增值税转型完成后,调整征税范围成为下一轮增值税制改革的重点。制定一部基于普遍性征税范围的增值税法,不仅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实践中是可行的。在不同行业分别设置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分税制改革确立的选择性征收思路,有利有弊。基于普遍性征税范围的增值税法体系之构造,核心在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商品与劳务两分基础上的复合税率结构及税额计算方法。增值税的起征点、零税率与免税税目等减免范围,有助于实现增值税公平分配利益的价值,但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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