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9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的建议(*)

作者: 王伟红 乔学瑛 王显振 单位:山东财政,山东省梁山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是指税收法律规定可以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海关完税凭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抵制不法分子利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骗抵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信息采集和稽核比对工作规程先后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并研发了专门的信息采集软件,通过“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比对强化监管、堵塞漏洞。但“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加强票面稽核

第一,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全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第二,实行数据采集预审核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原件、书面抵扣清单及清单电子信息,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进行信息上传和申报抵扣。第三,实行重点监控核查制度。对纳税人发生的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承运货物合同及相关证明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可现场验货核查并建立实地查验登记簿,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对金额较大的、存在疑点的海关完税凭证,要及时发函协查。第四,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同时,要将纳税人的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检查,切实做到票票都查。第五,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要分工协作,全面审核检查,重点对“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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