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6日 国税函[2008]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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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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