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2期 税法解析

2008年我国出口退(免)税重要政策调整盘点分析

作者: 王文清 王洪滨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时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

2008年上半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8]77 号)出台,规定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2008年下半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出台,规定从8月1日起,纺织及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0%或5%提高到11%;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10月,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11月1日起,部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1%;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9%;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由9%分别提高到11%、13%;艾滋病药物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9%、11%、13%。11月,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规定自12月1日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模具、水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9%、11%和13%;箱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化工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部分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12月,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规定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以上四次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国家是按不同商品不同行业逐次扩大范围进行调整的,前两次以纺织品、服装为主,第三次以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第四次以附加值高的机电商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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