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国税发[200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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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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