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注意的主要问题

作者: 邢婧 邢国平 杨武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确定是否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确定自身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正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特别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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