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2期 税务与会计

增值税转型:企业的影响与应付

作者: 张连起 上一篇 下一篇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对原试点地区或行业,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范围: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设备。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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