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18日 财税[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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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年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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