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4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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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钟税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请问这是否意味着集团母公司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上缴管理费的公司中作为费用列支?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提供各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新规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必须做收入处理并提供发票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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