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5期 财税漫议

“非违法”避税不违法吗?

宋霞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我国的报刊及互联网上频繁出现“税收筹划”的字眼儿。人们在对“税收筹划”定义时,往往将其与节税、避税、逃税进行比较,把避税界定在合法的节税与违法的逃税之间,属于一种“非违法”行为,并称“非违法”避税属于广义税收筹划的范畴。

这种把“非违法”避税包含于税收筹划中的概念界定方法,符合20世纪30年代税收筹划兴起时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建设及纳税环境的需要。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的部分纳税人借助税务或会计等中介力量,把纳税筹划中的所谓“非违法”避税发挥到极致,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税收的公平性,“非违法”避税遭到质疑。2005年8月,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兜售避税方案,受到美国执法机关高达4.56亿美元的罚款,另有8名涉案的前税务合伙人和1名律师受到起诉。在此前毕马威为客户提供的避税手段被判为无效,客户将遭受补税、罚款、支付滞纳金等损失。不管是毕马威还是其客户都因所谓“非违法”避税的应用而付出了惨痛代价。无独有偶,2006年2月下旬,欧洲法院历经5年的司法博弈,最终判定英国哈里法斯银行无权抵扣高达700万英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两起类似的避税案也得到了相同的裁决。这些裁决结果为游离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避税行为界定了“非法”或“违法”界线,明确了该类税收筹划为“滥用税法”的偷税行为。欧洲法院的这些判决已成为指导反避税实践的经典判例,相当于授予税务局一把反避税的尚方宝剑,“非违法”避税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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