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3月5日 国税函[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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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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