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6期
局长论坛
落实税收政策 促进就业创业
上一篇 下一篇就业乃民生之本,关系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我国就业形势面临经济转型、青年就业、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的叠加现象,形成了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和就业任务的艰巨性,促进就业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当前,国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政策,其中包括实行结构性减税等措施。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服务就业创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而深远。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比如,2003年,山西省国税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一次性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最高额度即月销售额5000元。此外,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军队专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等特定人群的就业创业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鼓励性政策。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