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6期 财税漫议

自由裁量权“标准化”应该叫停

作者: 王贵平 上一篇 下一篇

时下,采用一定标准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法比较盛行。其特点通常是以一个定量标准细分处罚额度并实行格式化处罚,逾期登记按月数,发票违章按份数,逾期申报按天数等。如某市税务局规定:申报逾期一天罚款50元。那么若逾期20天,不分对象、不论情节均要处以1000元罚款。

将自由裁量权按一定的定量标准进行“量化”、“细化”,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增强公开性。然而,将自由裁量权“标准化”,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简单、机械、统一的处罚,貌似公正,实质不公正,很容易产生执法不当。弊大于利,应该叫停。

目前,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大多为相对确定性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行政处罚轻重程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背景、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大小等予以合理判断,过罚相当。既要定量分析, 也要定性分析,既要合法行政,也要合理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目的,它不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任意裁量权。“标准化”往往偏重定量,淡化定性,使得情节轻重不分,危害大小无别,势必造成不当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且实行格式化操作,自动产生处罚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完全成了形式,程序不公正也必然导致结果不公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