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6期 调查研究

破解融资租赁业“流转税困境”的探索

作者: 梁育从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融资租赁业“流转税困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对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的适用政策作出明确说明。根据此前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做法,融资租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仍采用之前的老办法。也就是说,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之所以会形成目前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不同税种的格局,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适用增值税,将加大设备流通中的重复纳税,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为了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减少重复纳税,对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征收营业税,且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移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其税负水平相对略高。这样的税收政策是在原有制度下合理可行的正确选择,实现了各类企业之间税负比较合理、市场份额相对稳定的动态均衡,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