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9年6月3日 财税[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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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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