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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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10月将公司所开发的某栋商品房底商1~3层转为自用,其中部分用于公司员工办公,部分对外招商。后经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达成协议,由该分支机构租用对外招商的楼层用于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在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要求我公司对转为自用的这部分商品房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的行为,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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