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8期 八面来风

关于推进我国物业税改革的若干思考

作者: 刘源 上一篇

在观念上要正确审视物业税的作用

目前,房地产税制中诸如流通环节税费高、保有环节税费少、征税范围狭窄等问题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不可能通过物业税一个税种就全部解决。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通常在物业税之外,还要完善与房地产交易、继承等方面有关的税种。因此,推进物业税改革要对房地产税制进行全面分析,合理构建房地产税收体系,不宜过分夸大物业税的作用。

“明租利税”,把土地出让金从房地产价格中分离出来

土地出让金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地租。基于“租与税”之间在诸多方面的差别,在开征物业税的过程中,建议把土地出让金从物业税当中分离出来,实行价外征收。这样可以使“租”与“税”各行其路,分别按照各自的法律法规征收,况且将立法的改革重任分散到税务部门和土地相关部门分别执行,做到各司其职,可以使行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同时降低物业税设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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