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9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12日 财税[2009]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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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