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1期 税收征管

反敲诈的税收征管激励机制设计

作者: 刘汉霞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敲诈是监管人滥用委托人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以向委托人传递不实的、不利于代理人的信息相威胁,使代理人被迫向其输送利益的行为。在无惩罚的情况下,只要敲诈所得大于零,征税人(监管人)就有敲诈的动机。但是有惩罚的情况下,征管人就要考虑敲诈被发现的概率、惩处的力度。敲诈能否实现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接受敲诈的条件,纳税人会在综合权衡接受的行贿成本与所得、拒绝的诉讼成本与所得等因素后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因此,反敲诈应通过加大惩处力度、降低诉讼成本及推行举报制而实现。

关键词:敲诈,三层委托代理,税收征管人,激励机制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敲诈是监管人滥用委托人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以向委托人传递不实的、不利于代理人的信息相威胁,使代理人被迫向其输送利益的行为。在无惩罚的情况下,只要敲诈所得大于零,征税人(监管人)就有敲诈的动机。但是有惩罚的情况下,征管人就要考虑敲诈被发现的概率、惩处的力度。敲诈能否实现取决于纳税人是否接受敲诈的条件,纳税人会在综合权衡接受的行贿成本与所得、拒绝的诉讼成本与所得等因素后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因此,反敲诈应通过加大惩处力度、降低诉讼成本及推行举报制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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