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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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纳税服务和谐征纳关系
上一篇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饶立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首要任务之论断,是由宪法对纳税人的基本要求引伸出来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便明确地表明,税收应该是由纳税人主动缴上来的。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可以推理:纳税人在税款缴纳之中以及之后,都有享受相应的纳税服务及其他公共服务的权利。政府为了满足纳税人的这些权利,设置税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其中由税务机构专门提供纳税服务。
为了加深上述理解,不妨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作两种极端假设:一是假设每个公民都能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纳税。此时税务机关能做的工作只有提供与纳税相关的服务,因为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力和对纳税程序的操作能力不可能一致。另一种是假设每个公民都不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自觉纳税。此时税务机关需要做的工作是:利用强制力上门征税(这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提供上门收税服务),同时打击或惩处抗拒征税行为。当然,这两种假设实际上都不存在。从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看,税款的绝大部分来自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缴纳。以2000~2005年为例,在这6年间,全国税务稽查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3.8%~1.4%之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各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这说明,中国税收的96%以上是靠纳税人主动缴纳的,这也决定了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首先应该是提供纳税服务,鼓励和支持大部分依法纳税者,其次才是惩戒少部分不自觉纳税者。在这里,本人需要说明如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