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4期 论文摘萃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考

作者: 杨超文 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收入成为维持地方政府运转和行使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但为数有限的地方税收始终无法满足地方事权对财力的实际需求。表面看地方税收有十多个税种,但多数税基小、收入少,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规模大、税源稳定的独立主体税种。现行的地方税体系难以保障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引发了地方以税外收费、出让土地筹集收入等问题,不少地方政府来自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远远超过通过税收获得的收入。因此,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必须保障地方政府支出需要的主体税种,以满足地方政府财力需要。

一方面,应确立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主体税种地位,将个人所得税的全部收入作为地方收入。目前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征税范围较广、税基较宽,实际上一直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但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营业税的许多税目将有可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征收范围将缩小,主体地位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鉴于个人所得税是近年来增长较为迅猛的一个税种,未来仍然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需要,建议改变目前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共享税的做法,将其变为地方税,使其成为地方税体系的骨干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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