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4期 工作探索

我国税收执法权划分探讨

作者: 王诚尧 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应改变国税、地税两套征税主体对同一税种交叉征管的现状,完全按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确定征管执法权。为适应现实情况,也可考虑把共享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税系统征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协商相互代征、代管属于对方征管的税种,并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收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税收执法权,国税,地税


本文认为,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应改变国税、地税两套征税主体对同一税种交叉征管的现状,完全按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确定征管执法权。为适应现实情况,也可考虑把共享税中的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税系统征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可协商相互代征、代管属于对方征管的税种,并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收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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