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5期 税收征管

从“大小非”征税看税收征管理念变革

靳万军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67号文”),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至此,一个时期以来,有关限售股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征税问题也一并告一段落。按照167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分为3种情形,其中“股改限售股”就属于股票市场上所说的“大小非”。

一、“大小非”税收在困境中取得突破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对限售股征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准确地说,对于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所得依照规定并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抑或专家学者,并无不同意见。但是,对“大小非”中个人(亦即自然人)投资者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却政策不明,税务机关在执法上遭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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