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5期 论文摘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方案选择

作者: 杨默如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学者们提出的方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将改革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归属,继续执行原来的营业税分成机制,即仍然归属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所有;第二种是将改革后这些行业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的分成机制相统一,即按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方式分成。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种方案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动干戈”,宜于使财政收入分成办法保持不动,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都不受影响,因而可以作为促进改革平稳推行的“过渡”方案。

但这种方案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由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制度,使得上下游企业间的营业毛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以及通过在不同税收辖区设置营业机构的避税手段,实施起来较为方便;其次,对劳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与劳务税领域的“转让定价”将愈演愈烈,因为劳务定价本身不易核查,而增值税的进销相抵,使得上下游对劳务的定价更有操纵的动机;其三,地方政府由于劳务的税收归属本级政府,因此在有些地区会给予企业“本级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可以是“财政奖励”等不同的名称)。从这点看,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之下,可能会以“转让定价”手段来加大劳务部分的增值税税基,从而侵蚀物耗部分的增值税税基,这是政策制定时需要考虑并加以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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