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6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从税法层面完善自查补税处理办法

作者: 刘卫红 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分院法律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自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自己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的一种方法,又称纳税人自查。纳税自查是税务检查的形式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纳税秩序的重要手段。责成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是稽查部门采取的一种新型税务检查方法,责成自查目的是给那些未按规定履行税法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自查自纠的机会,并给逃税者以重点打击。

一、自查补税处理方法的法律困惑

自查补税处理方法在税法中没有规定,仅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文件,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认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税收实践中对于自查补税处理方法的评价,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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