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6期 案例分析

超标准但未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确定

作者: 鲍崇军 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主产品为电子元器件。2009年底前一直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12月申报产品含税销售收入49.44万元, 缴纳增值税1.44万元。 2010年3月,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企业在2009年12月还销售了一批产品,价值10.3万元,以他人名义到税务机关代开了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0.3万元,这笔销售额并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也就是说,甲企业2009年实际实现不含税销售额达58万元,应于2010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自2010年1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由于甲企业未申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因而2010年1~2月甲企业申报产品含税销售收入12.36万元,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0.36万元。对此,税收管理员认为甲企业应自2010年1月起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增值税12.36÷(1+3%)×17%-0.36=1.68万元。甲企业对于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异议,但对销售额的确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其2010年1~2月的销售额应为12.36÷(1+17%)=10.56万元,应补增值税1.4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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