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7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探讨(*)

作者: 张卫彬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对于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是否征税,主要存在征税和免税两种观点。前者以美国为首,认为“虚拟产品”不应该征税。而欧盟认为,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应当在消费所在地征税。2008年2月,欧盟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同时,oecd也发布了有关数字化产品的消费税课税指南。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在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基础上,尽量避免税基受到侵蚀;但是,不能因此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使两者相互协调。

关键词:欧盟,数字化产品,增值税


长期以来,对于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是否征税,主要存在征税和免税两种观点。前者以美国为首,认为“虚拟产品”不应该征税。而欧盟认为,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应当在消费所在地征税。2008年2月,欧盟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同时,oecd也发布了有关数字化产品的消费税课税指南。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在坚持税法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及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基础上,尽量避免税基受到侵蚀;但是,不能因此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使两者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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