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0年 第10期 观点摘要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

作者: 胡晓晖 秦刚 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在不同时期侧重不同的职能作用。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看,税制建立初期侧重于财政收入功能,税制成熟期侧重于调节收入差距功能。根据我国税制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看,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原则应是:既要保证普通居民必须的生计支出和消费水准,还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适当扩大免税者的适用范围,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居民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与居民收入水平相配比,标准定得过高,既影响财政收入的筹集,也会影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为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本文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以国家规定的小康生活收入水平为基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农村居民绝大多数都不宜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应以城镇居民达到小康生活的收入水平作为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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