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年10月10日 财税[200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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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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