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2期 财税漫议

税收国家与“依法治税”

王雍君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国家”(tax state)最早由德国经济学家熊彼特( joseph alois schumpeter) 于1918年在“税收国家的危机”一文提出,大意指财政来源几乎全部依赖税收课征的国家形态。这里我们不妨借用这一概念,但赋予其以下内涵:税收国家不只是表明其财政来源依赖于税收,更重要的是以对课税权的限制来限制政府权力。换言之,税收国家的逻辑基础是有限政府:一个构筑于课税权限制和其他限制(包括程序约束和选举约束)基础上的、权力受到制约的政府。

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从公共财政角度而言,其最大的历史意义在于从自给型国家转型为税收国家,以及相应地,从无限政府转型为有限政府。事实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余年中,经济体制转型(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国家转型(从自给型国家到税收国家)以及政府转型(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是在同样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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